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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防治法及相关知识 发布日期:2019-04-19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审核:徐家欢 字号:[ ]

1.2019年4月25日至5月1日是第17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2. 第17个《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主题是“健康中国,职业健康同行”。

3.《职业病防治法》的目的和意义?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4.什么是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5.我国法定的职业病种类有哪些?

现有法定职业病有10大类,132种。10大类分别是: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6.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什么?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7.劳动者享有哪些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3)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4)要求用人单位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改善工作条件;

(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7)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8.劳动者可以通过哪些方式预防职业病?

(1)上岗前劳动者要做到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遵守用人单位的职业卫生岗位操作规程或其它安全规程;

(3)作业时坚持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用品,如防尘口罩、防噪声耳塞等;

(4)及时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职业健康检查,按体检机构要求及时复查相关异常项目;

(5)发现身体出现可能与职业有关的疾病或异常,请及时到专业机构进行检查或咨询;

(6)积极参加用人单位开展的职业病防治知识培训,或通过其他途径了解职业病防治知识,提高自我防护意识。

9.当劳动者怀疑自己得了职业病,可携带以下材料到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职业病诊断机构申请职业病诊断。

(1)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2)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4)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5)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10.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可以申请鉴定吗?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如果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11、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主要包括哪些?

(1)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2)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3)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5)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6)用人单位已经不存在或者无法确认劳动关系的职业病病人,可以向地方人民政府医疗保障、民政部门申请医疗救助和生活等方面的救助。

12.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的设立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设立条件外,其工作场所还应当符合哪些职业卫生要求?

(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

(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孕妇休息间等卫生设施;

(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13.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5)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6)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14.用人单位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有哪些要求?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时,应当将与职业病危害相关的哪些内容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

16.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17.什么是三同时制度?

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18.职业病危害项目如何申报?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组织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可能产生放射性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预评价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者预评价报告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医疗机构放射性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应当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19.什么是职业禁忌?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20. 什么是尘肺病?

尘肺病是由于在职业活动中长期吸入生产性粉尘而引起的以肺组织弥漫性纤维化为主的全身性疾病。

21.我国列入职业病目录的尘肺病种类有哪些?

我国法定的职业病名单中尘肺病包括13种:矽肺、煤工尘肺、石墨尘肺、碳黑尘肺、石棉肺、滑石尘肺、水泥尘肺、云母尘肺、陶工尘肺、铝尘肺、电焊工尘肺、铸工尘肺、根据《尘肺病诊断标准》和《尘肺病理诊断标准》可以诊断的其他尘肺病。

22.尘肺病人有哪些临床表现?

临床表现主要有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难四大症状,此外一些病人可有喘息、咳血以及某些全身症状。尘肺病人即使在咳嗽很少情况下,也会有咳痰,煤工尘肺病人痰多为黑色,其中可明显看到有煤尘颗粒。几乎每个尘肺病人或轻或重有胸痛,胸痛部位不固定,多为局限性,一般为隐痛、胀痛、针刺痛等。

23.尘肺病会传染给他人吗?

不会。但由于尘肺病人发生某些具有传染性的合并症(如活动性肺结核),有可能传染肺结核。

24.尘肺病预防的关键及如何预防?

最大限度防止有害粉尘的吸入。⑴工艺改革、革新生产设备,是消除粉尘危害的主要途径。⑵湿式作业:采用湿式碾磨石英、耐火材料,矿山湿式凿岩、井下运输喷雾洒水。⑶密闭尘源。⑷抽风、除尘:对不能采取湿式作业的场所,应采用密闭抽风除尘办法,防止粉尘飞扬。⑸维修管理,建立各种规章制度。⑹宣传教育。⑺健康检查。接尘工人健康检查:包括就业前和在岗期间定期健康检查,脱离粉尘作业时还应做离岗检查。以早期发现尘肺病人,及时采取防治措施。定期对粉尘作业环境进行监测。了解作业场所劳动条件,及时落实或改进防尘措施,改善劳动条件。⑻个人防护:常用的个人防护用具有防尘口罩、防尘安全帽、送风头盔和送风口罩等。粉尘作业工人应养成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如勤换工作服、班后洗澡、保持皮肤清洁。

25.防尘口罩用多久需要更换?

取决于接尘环境粉尘浓度、每个人的使用时间、各种防尘口罩的容尘量以及使用不同的维护方法等,没有统一规定的具体更换时间。

26.棉纱口罩是否起到防尘作用?

纱布口罩不得作为防尘口罩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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