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素华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市政府给予退休人员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费”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感谢您对计划生育工作的关心支持。您的《关于请求市政府给予退休人员一次性领取“独生子女费”的建议》,里面涉及三项计划生育奖励政策:
一、三项奖励政策及依据
(一)独生子女保健费
根据《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订)规定,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实施以前,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从领证之月起至独生子女满14周岁止,每月发给不低于10元或者一次性发给不低于150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夫妻双方均有工作单位的,由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一方有工作单位,另一方没有工作单位的,由有工作单位的一方单位全额负担;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或者个体工商户的,由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组织发放,所需费用纳入地方财政预算。
(二)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
按照鄂政办发[2007]116号和鄂政办发[2012]70号文件精神,奖励对象是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退休职工,并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当地实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发〔1995〕111号)以来,参加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2领取了《独生子女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退休,退休时按统帐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
4领取的养老金中未包含计划生育奖励项目(指不包含加发5%退休金或补充养老保险计生奖励)。
(二)符合上述条件的,在企业改制中与所在单位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继续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原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职工。
(三)不包括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没有曾被国有和县属以上集体企业正式招用工作经历的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退休人员。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等部门关于落实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奖励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7〕116号文件)第二部分明确:对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已经退休的奖励对象,有条件的,应一次性兑现;一次性兑现有困难的,应在2-5年内分期兑现。我市采取的是分五年兑现政策。
(三)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奖励金
根据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2014年10月1日前退休的,基本工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5%,领到去世。
2014年10月1日后退休的,基本工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的5%*139个月。
相对而言,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相对而言高一些。
所以,您所建议的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3500块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领取的计划生育奖励金5000-10000元是两个不同的奖励政策,对象不一样,标准也不一样。
二、我市目前执行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3500块政策情况
根据政策要求,我市企业退休职工一次性奖励3500块政策由市直和各县市区在分层落实,市直17家企业是市财政局每年编列预算,各县市区企业退休职工待遇按企业属地原则由本级政府核算,均是按照5年落实。
企业退休职工计划生育独生子女一次性奖励分五年落实,主要是经济实力薄弱,且每年新增退休人员逐年增加,仅以2019年市直17家企业退休职工政策落实情况来看:2019年新增391人,2018年338人(已兑现一年),2017年325人(已兑现二年),2016年303人(已兑现三年),2015年287人(已兑现四年),合计1644人,落实资金115.08万元,如果一次性到位的话,2019年需要财政资金362.25万元,其中仅当年新增对象就需要136.85万元。
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5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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