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方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医疗污水处理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综合随州市生态环境局回复意见后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实现我市乡镇卫生院医疗污水处理设备全覆盖,并按时按质按量处理医疗废水的建议。
各级卫健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医疗废水管理,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要求所辖医疗机构(暂不包括民营医院)在规定时间内逐步建立、完善污水处理系统,并确保该系统正常运行。目前全市乡镇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污水处理系统的建立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一)曾都区8家乡镇医疗机构(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目前已有7家建立了污水处理系统,并由各医疗机构安排专人负责系统正常运转,处理后的污水能够达到环保标准。西城卫生院办公场地为租用私人住房,未开展住院部业务,日常工作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门诊业务为主,故未建立污水处理系统,目前曾都区卫健局正在积极筹划西城卫生院业务用房,拟同步建立污水处理系统。
(二)广水21家公立医疗机构。其中4家二级医疗机构均设置了医疗废水处理系统,并接入城区污水处理主管网;11家乡镇卫生院均已配备医疗废水消毒处理设备并接入城区污水处理主管网;1家卫生院医疗废水消毒处理设备正在安装施工中;2家乡镇卫生院开始征地拟整体搬迁,拟同步建立污水处理系统;其余3家卫生院均为老旧业务用房,医疗废水采用人工投氯方式处理对废水进行消毒处理,确保彻杀污水中病源微生物。
(三)随县20家公立医疗机构。全部建有标准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处理工作专人专管,已经并入镇区污水处理主管网和正常投入使用。
(四)高新区1家乡镇卫生院。污水处理工作专人专管,设备运行正常,处理后的污水能够达到环保标准。
(五)大洪山风景名胜区1家乡镇卫生院。污水处理工作专人专管,设备运行正常,处理后的污水能够达到环保标准。
二、关于加大对乡镇卫生院医疗污水处理的考核管理的建议
(一)强化领导抓管理。一是成立领导小组。新冠疫情期间,为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污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环办水体函〔2020〕52号)精神,我市拟定下发了《关于严管医疗废水排放的紧急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等单位废水排放监管的通知》《关于转发新冠病毒疫情水环境风险防控与应急管理技术规范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要求各地各单位提高责任意识,各级卫健行政部门高度重视医疗废水排放问题,成立了以主要领导任组长,班子成员任副组长,辖区医院院长为成员的医疗废物(废水)工作专班,明确职责,落实分工,实行专人管理,切实规范医疗废水处置。二是建立协调联动机制。为切实加强医疗废水的考核管理,根据《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达到医疗机构全行业、全要素、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要求,市卫健委将牵头拟定《随州市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强化部门协作,明确责任分工,与生态环境部门共同强化医疗机构医疗废水管理,倒逼卫生院将医疗废水工作纳入卫生院管理议事日程。
(二)强化考核抓管理。我委将院感防控(含医疗废物废水管理)纳入医疗机构年度责任目标考核内容,同时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纳入“八五”普法重点内容之一。新冠疫情以来,卫健系统开展“大培训、大练兵、大督查”活动,通过学习医疗废物废水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操作指南,实战演练,实地督查等方式,提升队伍能力,强化依法执业;同时市卫健委多次开展疫情防控专项督查,其中院感防控(含医疗废物废水管理)均为督查的重点内容之一,以现场授法解惑和以督促改的方式,进一步强化各医疗机构对医疗污水排放规范管理,提高消毒质量,减少医疗废水不当排放造成环境污染的发生,确保饮用水卫生安全。
三、关于环保部门应加大对这项工作的监管,要求卫生院按照废水在线监控,加大对医疗废水处置不规范的处理力度。
(一)发挥双随机监管优势。我市生态环境部门严格按照《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将全市各乡镇卫生院全部纳入了我市的《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并严格按照规定的抽查比例频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针对随机抽查发现的问题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相关违法线索查证属实的,一律严格依法查处,同时督促其违法行为整改到位,医疗废水须达标排放。
(二)关于“要求卫生院安装废水在线监控”的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应当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的环境容量、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以及排污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等因素,商同级有关部门确定”。为此,原环境保护部办公厅于2017年8月3日印发了《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重点地区的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控工作的通知》(环办环监〔2017〕61号),明确了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范围。我市各乡镇卫生院目前均未被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因此,生态环境部门不能强制要求乡镇卫生院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
下一步,卫健行政部门将联合市生态环境部门,继续关心、关注乡镇卫生院医疗废水处理系统进行建立或改造工作,确保医疗废水严格按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以上答复您是否满意,如有意见,敬请反馈。
感谢您对我们卫生健康工作关心和支持,恳请在以后的生活和工作中继续关注,多提宝贵意见。
随州市卫生健康委
2021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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