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执行工作中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和管理,确保执行人员正确、合法使用执法记录仪,保障执行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和规范执行行为,提高执行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结合我委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使用
第一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中,应当佩戴执法记录仪,语音、录像同步摄录,对执行活动进行完整真实记录,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二条 执行人员在开展以下执行工作时必须使用执法记录仪:
(一)外出执行办案中的各项执行活动;
(二)现场执行;
(三)处置敏感和重大执行案(事)件;
(四)其他需要使用执法记录仪的情形。
第三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执行时,必须确保设备正常运行,严格履行法定程序,使用执法规范用语。除紧急情况外,一般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必要的告知,规范用语是,“为维护您的合法权益,本次执行全程录音录像,请您配合”。
第四条 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时,应与执行指挥中心保持联通,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第五条 执行人员在执行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对执法记录仪录制的声像资料进行整理,并上传至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对应的案件执行日志中。
二、管理
第六条 执法记录仪实行统一保管、登记使用。使用部门确定专人负责执法记录仪的日常管理、维护,部门负责人为本部门执法记录仪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执法记录仪的使用实行“谁佩戴、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执法记录仪进行妥善保管和维护,严禁违反使用说明书要求操作执法记录仪;严禁转借其他单位和个人使用;严禁非因执行工作需要使用;严禁摄录任何与案件执行工作无关的内容。
第八条 信息技术部门负责对执法记录仪的维修保养并定期进行督查,对系统建设、维护、升级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第九条 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作为证据使用的,应采取输入数据库、刻盘保存等方式完整留存,入卷备查。任何人不得对原始记录的数据进行删节、修改;不得私自复制、储存执法记录仪中相关数据资料。
第十条 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使用。
执法记录仪所录制的内容需要公开使用的,应当报经市卫健委负责人批准。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当事人、外部单位或者社会提供执法记录的内容。
三、监督
第十一条 加强对执法记录仪使用工作的领导。各相关部门及时对使用人规范使用执法记录仪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考核,并将其纳入个人绩效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纪检监察部门依审判纪律追究部门负责人及使用人的相关责任。
(一)有条件进行同步录音录像而没有进行,影响重大案件办理,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为掩盖违法行为而不对执法活动进行同步录音录像,或者擅自对视听资料进行删改的;
(三)对视听资料管理不善导致证据丢失、损毁致使案件难以定性处理的;
(四)因未严格执行本规定,或者执行中弄虚作假,给案件的调查、复核等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监督不力,导致执法记录仪使用出现问题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情形。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