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744637530/2024-42385 主题分类 卫生
发文单位 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发文字号
效力状态 有效 发布日期 2024-07-18 10:50
编辑 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审核 卫健委
关于印发随州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一证 多址”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07-18 10:50 信息来源: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辑: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审核: 卫健委 字号:[ ]

关于印发随州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一证

多址”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省营商办《关于开展全省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先行试点申报工作的通知》(鄂营商办发〔2024〕3号)和省卫健委《关于做好优化营商环境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精神,我委制定了《随州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一证多址”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你们,请认真执行。

              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7月18日


随州市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一证多址”

改革试点工作方案

提升卫生健康领域政务服务效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在全市推进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一证多址”改革试点工作,进一步减材料,少跑腿,释放市场主体活力,实现营商环境整体优化。

二、改革内容

(一)适用范围

以各县市、区行政区域为主,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同一市场主体在多个经营场所从事相同经营项目且符合公共场所卫生许可条件的,准予在市场主体《卫生许可证》上载明多个经营地址。(简称“一证多址”)

(二)办理方式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满足告知承诺条件,自愿选择适用告知承诺程序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后即制发《卫生许可证》。对不符合发证条件的,当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许可理由。

(三)证照制发

“一证多址”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应当载明:市场主体(总公司)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市场主体(总公司)地址、分部地址、许可证编号、许可项目、有效期、发证机关。

(四)报材料

1.新办卫生许可证申请载明多个经营地址的只需市场主体(总公司)按照新办要求提交申请材料,其分无需再次提交申请材料,其中共性材料不需重复提交,个性材料需分别提交,在一张《卫生许可证》上加载多个经营地址

2.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申请增加经营地址的,只需市场主体(总公司)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在原《卫生许可证》加载新增经营地址收回原证,核发新证。

3.《卫生许可证》已有多个经营地址,申请注销部分经营地址的按照卫生许可注销要求提交单个经营地址的申报材料,注销所申请的经营地址。收回原证,核发新证。

4.原同一市场主体已取得多张《卫生许可证》的,可根据申请人意愿进行“一证多址”整合。

三、监督管理

(一)落实证后监管

申请人采用告知承诺方式取得卫生许可后,发证机关在 5个工作日内将许可信息推送至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卫生监督执法职能机构在许可证发放后2个月内内对公共场所及申请人承诺事项进行全覆盖核查,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撤销许可决定

(二)强化信用监管

1.“一证多址”公共场所的日常监管职责由卫生监督执法机构按照量化分级管理的要求履行。

2.“一证多址”经营者任意一个经营地址有监督检查不 合格情况,以及其他保障卫生安全方面存在隐患等卫生安全信用记录的,除变更经营者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外,其余变更及延续的许可申请均需对许可证上载明的所有经营地址进行现场核查。

(三)严格执法监管

加强对卫生许可的执法监督管理,市场主体的经营地址未在其卫生许可证上载明的,视为未取得卫生许可从事经营活动,应依法进行查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加强贯彻落实。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要统一认识,精心组织,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实施方案,积极有效开展公共场所卫生许可“一证多址”改革试点工作,推进卫生健康领域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落地落实。

(二)分工协作,做好审管联动。各行政审批部门要与监督执法机构密切合作,加强审批结果、监督信息的互联互通,做到审批与监督协调联动,无缝衔接。

)总结经验做法,提升服务效能。各在实行“一证多址改革过程中遇到问题及时协调解决,要注重总结改革过程中创造的好经验、好做法,不断提升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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