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单位 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解读类型 部门解读
解读方式 文字方式 发布日期 2023-07-27
主题词 信息来源 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编辑 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审核 徐家欢
解读《随州市促进托育事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发布日期:2023-07-27 08:56 信息来源: 编辑: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审核: 徐家欢 字号:[ ]

一、起草背景

近年来,群众生育观念总体转向少生优育,人口形势发生巨大变化,每年出生人口连续多年持续下降,3岁以下婴幼儿照料已经成为制约生育的重要因素之一。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化发展的决定》、《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中,均对发展普惠性托育服务体系提出要求。

随州市近年来出生人口变动趋势和全国基本一致,形势非常严峻。2020年,市卫健委联合了其他15相关职能部门,印发了《关于建立随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各自任务和相关职责。2021年,市发改委牵头市民政局、市卫健委草拟了《随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2022年9月由市政府名义正式发布。但是,我市托育工作政策体系还不够完善,亟待一个专门的促进托育事业发展的文件,全面加强对托育事业的支持,促进我市托育事业规范、健康和可持续发展,促进国家三孩政策全面落地见效。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

(三)《关于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的指导意见》(国卫人口发〔2022〕26号)

(四)《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关于养老、 托育、家政等社区家庭服务业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公告 2019年 第76号)

(五)《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

(六)《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成立湖北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的通知》(鄂卫办通〔2021〕67号)

(七)《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北省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省级示范性机构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卫办通〔2022〕55号)

(八)《关于建立湖北省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鄂卫通〔2020〕30号)

(九)省卫生健康委 省应急管理厅 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转发《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试行)》的通知(鄂卫函〔2020〕30号)

(十)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2021〕26号)

(十一)《省发改委 省民政厅 省卫健委关于印发湖北省“十四五”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发改社会〔2022〕180号)

(十二)《随州市“一老一小”整体解决方案》(随政发〔2022〕28号)

(十三)《市卫生健康委关于成立随州市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的通知》

(十四)《关于建立随州市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随卫通〔2020〕20号)

三、主要内容

《随州市促进托育事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分三个部分:引言部分;三类十二条具体促进托育事业发展措施;总体要求。

第一部分,引言。主要介绍起草文件的目的和主要政策依据。

第二部分,三类十二条具体促进托育事业发展措施。

第一类,提升托育服务资源供给

(一)统筹推进托育服务多元化供给。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乡镇(街道)全覆盖;支持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托育服务场所;大力发展社区普惠托育。

第二类,加大对托育服务支持力度

(二)对部分弱势群体入托减免部分入托费用,为部分弱势群体入托提供兜底保障。

(三)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政策。

(四)建设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中心和托育工作指导中心,对全市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管理咨询和服务评估。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落实托育服务增值税、契税、不动产登记费等税费减免政策,供水、供电、供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

(六)加强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对2025年前申报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成功的单位,同级给予一次性奖励1-2万元。

(七)探索发放入托补贴,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发放入托补贴。

(八)加大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力度,每年培养100-150名相关人才。

(九)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

第三类,规范发展托育机构

(十)科学规划布局并加强设施建设,将托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按照每千常住人口4.5个托位来规划托育服务资源。

(十一)加强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

(十二)全面加强监督管理,全面加强备案、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监督等各方面管理。

第三部分,总体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联席会议制度成员单位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四、创新点

(一)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乡镇(街道)全覆盖。发挥公办幼儿园办托班“师资有保障、资源可共享、群众能信赖”的优势,支持公办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到2025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一所公办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基本能做到人民群众能够就近找到价格相对低廉的入托机构。

(二)对部分弱势群体入托减免部分入托费用。对烈士子女、贫困家庭子女、孤儿、低保户子女,确保优先入托,减免入托费用,给予适当保障。兜住民生底线,不让部分弱势群众因费用负担无法入托。

(三)探索发放入托补贴。对我市户籍居民或取得居住证的在我市务工经商的非我市户籍人员二孩及以上孩次子女,在卫健部门完成登记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入托的3周岁以内婴幼儿,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发放入托补贴,提高人民群众入托的积极性,减轻家庭入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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