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4637530/2023-33817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发文字号 | 随政办发〔2023〕14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3-07-27 08:51 |
编辑 | 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审核 | 徐家欢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随州高新区、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市政府各部门:
《随州市促进托育事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2023年5月17日
随州市促进托育事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婴幼儿是国家的未来,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以下简称托育)服务,事关婴幼儿健康成长,事关千家万户。为不断完善托育服务供给体系,充分调动社会力量的积极性,逐步满足人民群众对托育服务的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15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服务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20〕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发展措施:
一、提升托育服务资源供给
(一)统筹推进托育服务多元化供给。一是公办幼儿园托育服务乡镇(街道)全覆盖。发挥公办幼儿园办托班“师资有保障、资源可共享、群众能信赖”的优势,支持公办幼儿园招收2至3岁幼儿,到2025年每个乡镇(街道)至少有一所公办幼儿园开展托育服务。二是支持有条件的妇幼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立托育服务场所,为周边托育机构提供育儿支持。三是大力发展社区普惠托育。各级政府要将托育服务纳入社区服务体系,鼓励通过提供场地、减免租金等政策措施,支持和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提供普惠托育服务,为居民家庭提供全日托、半日托、计时托、临时托等多样化的托育服务。四是鼓励单位开展福利性托育服务。发挥工会、妇联等组织作用,加强对婴幼儿照护的支持和指导,增强单位托育服务保障能力。支持用人单位以单独或联合相关单位共同开办的方式,为职工提供福利性托育服务,有条件的可向附近居民开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发改委、市卫健委、市总工会、市妇联)
二、加大对托育服务支持力度
(二)对部分弱势群体入托减免部分入托费用。对烈士子女、贫困家庭子女、孤儿、低保户子女,确保优先入托,减免入托费用,给予适当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教育局)
(三)全面落实产休假政策。依照《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面落实产假、护理假、育儿假政策,鼓励各用人单位通过灵活安排工作时间等积极措施,为婴幼儿照护提供便利条件。支持脱产照护婴幼儿的父母重返工作岗位,并为其提供信息服务、就业指导和技能培训。(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人社局、市总工会、市妇联)
(四)建设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中心和托育工作指导中心。市级依托市妇幼保健院,成立我市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中心和托育工作指导中心,负责全市婴幼儿早期发展服务咨询和指导,对全市托育机构从业人员开展培训、管理咨询和服务评估,建立并完善综合的儿童早期发展社会服务体系,指导中心日常工作经费纳入市妇幼保健院年度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给予经费保障。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依托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开展婴幼儿早期发展指导和托育服务指导等工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五)落实税费减免政策。对托育机构提供社区托育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承受房屋、土地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免征契税;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不动产登记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免征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为社区提供托育服务的机构自有或其通过承租、无偿使用等方式取得并用于提供社区托育服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通过备案且在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独立开户的托育机构,用水用电用气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国动办、国网随州供电公司、随州市水务集团有限公司、随州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六)加强示范性托育机构创建。到2025年,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家具有示范效应的普惠托育机构。对2025年前申报省级示范性托育机构成功的单位,同级财政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2万元。每个乡镇(街道)至少建立1所普惠托育机构。(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七)探索发放入托补贴。对我市户籍居民或取得居住证的在我市务工经商的非我市户籍人员二孩及以上孩次子女,在卫健部门完成登记备案的普惠性托育机构入托的3周岁以内婴幼儿,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实际,适当发放入托补贴,提高人民群众入托的积极性,减轻家庭入托负担。(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财政局、市卫健委)
(八)加大相关专业人才培养力度。随州职业技术学院、随州技师学院、随州市职业技能培训中心要根据需求和自身能力,开设婴幼儿照护相关专业,合理确定招生规模、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加快培养保育员、育婴员等相关专业人才。2025年前,每年培养100名—150名相关人才。(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委、随州职业技术学院)
(九)做好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妇幼保健工作。加强孕产妇和婴幼儿健康管理,开展育龄妇女孕期检测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做好新生儿访视、膳食营养、生长发育、预防接种、安全防护、疾病防控等服务。提高母乳喂养率。提高婴幼儿食品质量与安全水平。(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卫健委、市市场监管局)
三、规范发展托育机构
(十)科学规划布局并加强设施建设。各县(市、区)要将托育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按照每千常住人口4.5个托位来规划托育服务资源,通过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等多种方式,统筹谋划托育机构数量、规模和布局,有效解决重点区域、重点人群的托育服务供需矛盾。在城镇新住宅小区建设中应高度重视社区托育服务场所和设施的配套建设,切实保证托育服务的场所和设施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鼓励有条件的城市街道和农村集体直接投入资金、人员或场地,独立建设与管理托育机构,也可通过公建民营、民办公助等多种方式参与社区托育资源的建设。(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卫健委)
(十一)加强用地保障。各级政府要将托育机构和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国土空间规划及年度用地计划并优先予以保障。农用地转用指标、新增用地指标分配要适当向托育机构建设用地倾斜。引导和支持利用低效土地或闲置土地建设托育机构和设施。对托育服务设施和非营利性托育机构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采取划拨方式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十二)全面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托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和托育机构管理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卫人口发〔2019〕58号)要求,全面加强备案、收托、保育、健康、安全、人员、监督等各方面管理。严格落实托育机构消防安全指南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加强部门综合监管,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各县(市、区)卫健部门指导辖区内托育机构完善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一旦有涉及到托育机构的突发紧急事件,公安、消防和医疗急救人员第一时间赶到现场处置。积极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计生协等群团组织的作用,加强社会监督。(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及管委会,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建局、市应急管理局、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市卫健委、市计生协)
各级人民政府要提高政治站位,增强国情、国策意识,坚持一把手亲自抓、负总责,完善目标管理责任制,加强统筹规划、政策协调和工作落实,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各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托育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确保相关政策落实到位,共同促进托育服务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