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744637530/2021-09498 | 主题分类 | 卫生 |
发文单位 | 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随州市教育局、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随卫通〔2021〕8号 |
效力状态 | 有效 | 发布日期 | 2021-04-22 10:24 |
编辑 | 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审核 | 徐家欢 |
关于进一步做好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
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技术产业园、大洪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妇幼保健院,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局:
根据省卫生健康委、省教育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要求(鄂卫规[2021]2号),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切实保障儿童身心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职责分工,全面有序推进
(一)相关行政部门职责
各地卫生健康、教育、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履行部门职责,加强沟通协调,落实监管责任,实现信息共享,共同将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监督管理工作抓好抓实。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管理与指导,并将其作为公共卫生服务的重要内容。教育行政部门协助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定期对托幼机构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监督与评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食品安全的指导与监督检查,对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二)公共卫生机构职责
1.妇幼保健机构。市妇幼保健院对全市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和管理。未设妇幼保健机构的县(市、区)由随州市妇幼保健院履行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职能。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按照《湖北省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对辖区内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管理工作,认真做好托幼机构卫生保健的监督和指导,包括膳食营养、体格发育及锻炼、健康检查、卫生消毒、疾病预防、健康教育、心理行为指导等。
2.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市、县两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定期为托幼机构提供疾病预防控制咨询服务和健康教育。
3.卫生计生综合监督执法机构。市、县两级卫生监督执法机构应当依法对托幼机构的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预防和控制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二、强化人员管理,严格健康检查
(一)规范人员配备。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日托每1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卫生保健人员,日托150名儿童以下,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卫生保健人员。招收全托儿童的托幼机构按照 50名儿童设置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全托50名儿童以下可设兼职卫生保健人员1名。兼职卫生保健人员必须由托幼机构在职人员兼任,任职资格同专职卫生保健人员。加强托幼机构食堂管理,必须办理有效证照,配备专人管理食品安全。
(二)加强人员培训。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市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培训合格。每年应当至少接受一次当地妇幼保健机构组织的卫生保健专业知识和业务管理培训及考核。市、县两级妇幼保健机构应当将培训情况于培训结束后一周内报市卫生健康委。
(三)落实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体检。托幼机构新进职工及在岗工作人员上岗前须经县(市、区)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在岗工作人员须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的项目每年进行1次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上岗;在岗人员患有传染性疾病的,应当立即离岗治疗,治愈后持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康复无传染性证明方可上岗工作。精神病患者、有精神病史者不得在托幼机构工作。
(四)做好儿童入托体检。新入托儿童应在县级以上妇幼保健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合格后方可进入托幼机构;在园儿童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儿童离开托幼机构3个月以上应当重新进行健康检查后方可再次入园。市妇幼保健院负责曾都区、高新区各级各类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儿童健康检查和工作人员体检工作;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与市妇幼保健院协商确定辖区内一级及以上幼儿园的儿童健康检查和工作人员体检工作;随县、广水市、大洪山风景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保健机构负责辖区内一级以下幼儿园和托育机构的儿童健康检查和工作人员体检。
三、加强日常监管,落实卫生保健评价
(一)认真开展卫生保健评价工作。对新申办的托幼机构,各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保健机构)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委托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提交申请的托幼机构进行现场评价,出具“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已经取得办园资格的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工作由当地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各地妇幼保健机构(或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的医疗保健机构)具体实施,每三年进行一次,评价结果作为教育行政部门评估合格幼儿园的重要指标。对评价不合格的,由托幼机构整改后再申请评价,申请再次评价仍不合格的托幼机构,由县(市、区)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其提出处理意见。
(二)加强监督与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卫生保健综合评估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托幼机构等级评审。各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联合教育行政部门,成立托幼机构卫生保健专家技术指导小组,参与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评价及监督检查工作。县(市、区)级妇幼保健机构每三年对辖区内所有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检查;市妇幼保健院每年抽取辖区内县(市、区)级 1~2 家托幼机构进行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检查。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检查结果为“不合格”的托幼机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下达《限期整改通知书》,限期6个月内完成达标整改,对于整改期满后经评估仍不达标的,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将相关情况及时通报给教育等相关部门。
(三)落实奖励与处罚措施。对在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给予通报表扬。对违反《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的,由卫生健康、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给予处罚。
四、开展集中检查,确保规范化运行
(一)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加大对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照《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标准》在2021年9月底前开展集中检查,督促辖区内托幼机构做好卫生保健工作,及时消除卫生安全隐患。各地于2021年10月10日前将督导检查情况及托幼机构摸底情况统计表以正式文件形式上报市卫健委妇幼科。《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标准》、《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全市托幼机构摸底情况统计表》见附件。
(二)各地要根据集中检查情况,列出问题清单,迅速整改到位,并制定长效化监管制度,确保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化运行。
联系人:吕晓梅联系电话0722-3596489
邮箱:39226931@qq.com。
附件:1.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
2.托幼机构卫生保健评价标准
3.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
4.全市托幼机构摸底情况统计表
随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随州市教育局
随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4月13日
_________:
本园(所)拟于 年 月开始招生,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的要求,特向您单位申请对我园(所)进行卫生评估。
申请单位地址:
申请单位电话:
申请单位(签章):
申请人:
申请日期:
评价内容 | 分值 | 评价标准 | 评价方法 | 得分 | 备注 |
环境 卫生 | 20分 | ² 园(所)内建筑物、户外场地、绿化用地及杂物堆放场地等总体布局合理,有明确功能分区(2分) ² 室外活动场地地面应平整、防滑,无障碍,无尖锐突出物(2分) ² 活动器材安全性符合国家相关规定(1分) ² 未种植有毒、带刺的植物(1分) | 查看现场 | ||
² 室内环境的甲醛、苯及苯系物等检测结果符合国家要求(4分) | 查验检测 报告 | ||||
² 室内空气清新、光线明亮(2分) ² 有防蚊蝇等有害昆虫的设施(2分) | 查看现场 | ||||
² 每个班级有独立的厕所和盥洗室(2分) ² 每班厕所内有污水池,盥洗室内有洗涤池(2分) | |||||
² 盥洗室内有流动水洗手装置(必达项目) ² 盥洗室内水龙头数量和间距设置合理(2分) | 查看现场 | ||||
个人 卫生 | 15分 | ² 保证儿童每日1巾1杯专用,寄宿制儿童每人有专用洗漱用品(必达项目) | 查看现场 | ||
² 每班有专用水杯架,标识清楚,有饮水设施(4分) ² 每班有专用毛巾架,标识清楚,毛巾间距合理(3分) ² 有专用水杯、毛巾消毒设施(4分) | |||||
² 儿童有安全、卫生、独自使用的床位和被褥(4分) | |||||
食堂 卫生 | 10分 | ² 食堂获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必达项目) | 查验证件 | ||
² 园(所)内应设置区域性的餐饮具集中清洗消毒间,消毒后有保洁存放设施(4分) ² 配有食物留样专用冰箱,有专人管理(3分) | 查看现场 | ||||
² 炊事人员与儿童配备比例:提供每日三餐一点的托幼机构应达1: 50,提供每日一餐二点或二餐一点的1: 80(3分) | 查看资料 | ||||
保健 室或 卫生 室设 置 | 20分 | ² 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必达项目) ² 卫生室需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必达项目) | 查看现场 查验证件 | ||
² 保健室面积不少于12平方米(2分) | 查看现场 | ||||
² 保健室设有儿童观察床(2分) ² 配备桌椅、药品柜、资料柜(3分) ² 有流动水或代用流动水的设施(2分) | |||||
² 配备儿童杠杆式体重秤、身高计(供2岁以上儿童使用)、量床(供2岁及以下儿童使用)、国际标准视力表或标准对数视力表灯箱、体围测量软尺等设备(4分) ² 配备消毒压舌板、体温计、手电筒等晨检用品(3分) | |||||
² 有消毒剂(2分) ² 配备紫外线消毒灯或其他空气消毒装置(2分) | |||||
卫生 保健 人员 配备 | 15分 | ² 配备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保健人员(必达项目) | 查看资料 | ||
² 卫生保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是托幼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5分) | |||||
² 按照收托150名儿童设1名专职卫生保健人员的比例配备(收托150名以下儿童的可配备兼职卫生保健人员)(5分) ² 卫生保健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并考核合格(5分) | |||||
工作 人员 健康 检查 | 10分 | ² 托幼机构工作人员上岗前经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健康检查,并取得《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合格证》。炊事人员取得《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10分) | 查看证件 | ||
卫生 保健 制度
| 10分 | ² 建立10项卫生保健制度,并符合实际情况,具有可操作性 1) 一日生活制度(1分) 2) 膳食管理制度(1分) 3) 体格锻炼制度(1分) 4) 卫生与消毒制度(1分) 5) 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1分) 6) 传染病预防与控制制度(1分) 7) 常见疾病预防与管理制度(1分) 8) 伤害预防制度(1分) 9) 健康教育制度(1分) 10) 卫生保健信息收集制度(1分) | 查看资料 |
备注:
1.托幼机构总分达到80分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2.若托幼机构不提供儿童膳食,则不予评价食堂卫生、工作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的相应部分。托幼机构分数达到剩余项目总分的80%以上,并且“必达项目”全部通过,才可评价为“合格”。
3.如果评价结果为“不合格”, 托幼机构应当根据评价报告给予的整改意见和指导,整改后可重新申请卫生评价。
_____幼儿园(托儿所):
根据你园(所)申请,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卫生评价基本要求,我单位组织专家于 年 月 日对你园(所)招生前的卫生保健状况进行评价。
评价结果: 1.合格 2.不合格
评价意见:
评价单位(签章):
评价人员:
(此报告一式两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由评价单位留存)
附件4
随州市托幼机构基本情况统计表
幼儿园名称 | 办园 | 法人 | 园长 | 教职工 | 在园 | 保健室 | 保健医生 | 幼儿园 | 地址 | 联系电话 |